标题:2024年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单位预算公开
索 引 号:scjdglj/2024-00169 分 类: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机关:保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4年02月20日 发文字号:无 发布日期:2024年02月20日 发布机构:2024年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单位预算公开
目录
第一部分 市场监督管理局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单位预算表
一、 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 政府性基金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七、 部门(单位)收支总表
八、 部门(单位)收入总表
九、 部门(单位)支出总表
十、 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 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市场监督管理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家有关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和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落实市场监督管理发展规划和改革工作,研究提出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保亭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全县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落实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发展战略;贯彻落实省市场监督管理相关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相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开放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
(三)负责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和服务。负责组织实施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等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授权下开展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落实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四)负责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整合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依法依授权查处市场监管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
(五)承担全县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依授权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依法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登记工作。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行为。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七)负责全县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广告工作。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战略,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指导广告发布登记,开展广告审查工作。组织实施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广告监督管理制度措施。管理商标权质押登记工作。查处广告违法行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八)负责全县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参与产品(商品)质量事故的调查。组织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检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
(十)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承担对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具体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险交流工作。按规定权限办理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行政许可。负责监管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十二)负责全县食盐监管工作。管理食盐专营工作。负责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药品零售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十四)负责全县计量管理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监督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溯源工作。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依法监管计量技术机构。
(十五)负责全县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工作,负责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工作。依法查处标准化违法行为。负责管理商品条码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县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
(十六)负责全县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监督认证市场行为。按照权限和国家相关政策,负责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推进实施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十七)负责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八)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计量技术所。
(十九)负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二十)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部分 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单位预算表
(此部分内容即为部门或单位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4136.62万元。其中,收入总计2,068.31万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本年收入2,064.22万元、上年结转4.09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本年收入0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支出总计2,068.31万元,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528.02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80.02万元、卫生健康支出230.03万元、农林水支出9.0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21.25万元,结转下年0万元。
二、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2,068.31万元,与上年预算数减少95.09万元。主要是财政供养人员的自然退休和部分人员调离本单位,今年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略有下调,压减非刚性支出导致今年预算数比与上年度相比,略有下降。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1528.02万元,占73.8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80.02万元,占8.70%;卫生健康(类)支出230.03万元,占11.12%;农林水支出9.00万元,占0.44%;住房保障(类)支出121.25万元,占5.86%。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 一般公共服务(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2024年预算数为1,235.81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16万元,财政供养人员的社保和公积金基数调整造成的。
2. 一般公共服务(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市场秩序执法(项)2024年预算数为17.00万元,2024年新设的经常性科目。
3.一般公共服务(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质量基础(项)2024年预算数为1.5万元,今年新增经常性科目。
4. 一般公共服务(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药品事务(项)2024年预算数为14.90万元,比上年减少1.71万元,主要是2024年化妆品单独列项,不包含在药品里。
5.一般公共服务(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化妆品事务(项)2024年预算数为1.5万元,今年新增的经常性科目。
6.一般公共服务(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质量安全监管(项)2024年预算数为43.4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0.40万元,今年新增43.40元的经常性科目。
7.一般公共服务(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食品安全监管事务(项)2024年预算数为48.61万元,比上年增加28.11万元,主要是2024年细化新增了经常性科目食品安全监管项、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两项合计48.61万元。
8.一般公共服务(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其他市场监督管理事务(项)2024年预算数为165.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217.57万元,今年新增细化质量基础、药品事务、化妆品事务、质量安全监管等经常性科目。
9.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24年预算数为118.83万元,与上年持平。
10.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2024年预算数为59.42万元,与上年持平。
11.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2024年预算数为1.76万元,与上年持平。
12. 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24年预算数为63.1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55万元,主要是行政单位医疗基数提。
13.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2024年预算数为166.9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8.27万元,主要是老基数有所提高。
14.农林水支出(类)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款)其他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支出(项)2024年预算数为9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3万元,主要是2024年减少1名乡村振兴驻村人员。
15.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24年预算数为121.2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6.12万元,主要住房公积金基数有所提高。
三、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1767.10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571.15万元,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其他交通费用、生活补助和奖励金;
公用经费195.9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培训费、维修(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办公设备购置和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四、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一)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数为38.3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7.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37.5万元),比上年预算减少7.5。公务车保有量15辆,计划购置0辆;公务接待费0.8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主要是财政收紧,压实“三公”经费。
(二)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政府性基金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数为0万元。
五、关于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本单位无政府性基金预算。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本单位无政府性基金预算。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本单位无政府性基金预算。
六、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原则,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和上年结转;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农林水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收支总预算4136.62万元。
七、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收入预算2,068.3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2,064.22万元,占99.80%;上年结转4.09万元,占0.2%。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占0%。与上年预算数减少109.79万元。主要是财政供养人员的自然退休和部分人员调离本单位,今年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略有下调,压减非刚性支出导致今年预算数比与上年度相比,略有下降。
八、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支出预算2,068.3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767.1万元,占85.44%;项目支出301.21万元,占14.56。比上年预算减少109.79万元,主要是压减非重点非刚性支出。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24年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机关运行经费预算175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24年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设备预算1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共有车辆15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应急用车2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2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设备0台(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24年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2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2,068.31万元、政府性基金0万元。重点项目0个,0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六、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七、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补助、助学金、独生子女奖励金、其他等。
九、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培训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会议费、福利费、物业管理费、维修(护)费、其他等。
十、项目支出:指各部门、各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二、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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