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2024修订)等3个文件的通知
索 引 号:75439382-4/2024-00078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保亭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4年02月29日 发文字号:保府办〔2024〕5号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25日 发布机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
(2024修订)等3个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七仙岭农场、新星居,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2024修订)》等3个文件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
(2024修订)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规范我县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关于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调整和管理。
第三条(工作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科学、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分级管理制度。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和影响面广、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纳入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能够依职责权限决策或者决策更有效率的,应当纳入本部门、本乡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自行决策或者依县人民政府授权决策。
第五条(事项标准) 对于符合以下范围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施管理:
(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县、村庄规划等重要规划、计划:
1.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县级专项规划、各类专项行动三年计划;
2.县、村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3.县产业发展规划、重点区域产业布局规划;
4.土地供给方案;
5.县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及调整预算。
(二)影响较大、资金使用较多的政府投资项目,涉及国计民生的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等公共资源配置,重大的文化、体育等公共建设项目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国资国企改革和国有资产处置:
1.政府债务管理、政府投资引导资金设立、财政体制调整、影响较大的财政收支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增加或追加500万元以上的财政支出;
2.评估价500万元以上的国有企业(含县属集体企业)转制、资产转让(含股权转让)事项;
3.国有企业收购非国有单位500万元以上的资产事项。
(三)涉及财政支出1600万元/年或涉及1000人(或200户)及以上,社会涉及面广、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县级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1.县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
2.涉及产业发展、企业服务、财政金融、科技创新等经济发展领域的政策、措施;
3.涉及就业、教育、养老、医疗、文化、体育、住房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区管理、社会组织培育等民生保障和社会管理领域的政策、措施;
4.涉及土地征收、旧城区(包括城中村、旧小区、旧村宅)改造、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绿化市容、公共交通、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城市建设与管理领域的政策、措施;
5.涉及农村改革、农业生产及发展、农民增收等“三农”领域的政策、措施。
6.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实施管理的其他决策事项。
第六条(排除事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排除事项包括: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二)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三)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变更规定的具体实施措施,可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第七条(目录内容)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部门(承办机构);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政策依据;
(四)其他应当公布的内容。
第八条(工作职责) 保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司法局、县财政局等部门编制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主动公布和动态管理。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由其指定的内设机构负责编制、实施和管理。
第九条(事项征集)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在每年第四季度着手开展下一年度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征集工作;征集工作主要面向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并可以根据需要,向乡镇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征集决策事项建议。
各相关单位应当对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县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要点和各自管理领域工作,将拟提请县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征集明确的时限和要求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
对符合事项标准、但相关单位未申报的事项,可直接纳入拟订的县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第十条(汇总编制)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申报事项进行汇总、审核,拟订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征求意见稿),征求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司法局、县财政局以及承办部门意见。在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送审稿)。
第十一条(批准公布)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将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送审稿)按程序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报请同级党委同意。
经批准的重大决策目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公布备案)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制定本部门、本乡镇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后,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部门、乡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在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县司法局备案。
第十三条(动态管理)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目录公布后,需要补充纳入的,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调整、公布。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动态调整工作,由其指定的内设机构负责。
第十四条(目录实施)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承办机构)应当严格遵守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按照责任要求加强实施管理。承办单位(承办机构)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十五条(履行要求) 纳入目录管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履行法定程序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将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履行的必经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集体讨论决定。
(二)根据事项性质、特点等,依法确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决策程序。
(三)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衔接。拟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并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督促指导)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将年度事项纳入县政府督查平台,督促、指导职能部门及时、规范履行决策程序。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落实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办法
(2024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决策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是指决策承办单位(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制定过程中的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公布和解读、决策执行等全过程通过一定的载体形成记录,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记录材料进行归档的一系列相关活动。
第三条 纳入年度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以及县人民政府直属各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纳入本部门、本乡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由决策承办单位统一负责档案归档工作;决策承办单位是指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起草单位。县人民政府直属各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其指定的内设机构负责档案归档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相关配合单位(机构)应当在所配合工作完成后10日内,将决策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送决策承办单位(机构)。决策承办单位(机构)在决策完成后30日内将所有决策档案统一入卷归档并移交县档案馆。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档案局)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决策承办单位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职责,并对纳入年度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归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县司法局负责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并对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机构)和具体承办人负责县人民政府或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等工作;其他配合单位(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在参与或者协办有关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统一移交给决策承办单位(机构)归集和保管。
决策承办单位(机构)负责决策草案归档材料接收、整理、装订、录入、存储、保管和利用等档案管理工作,并对本单位及所属机构工作人员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包括决策启动、调查研究、草案拟订、研究修改和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程序以及决策公布、解读、执行的完整过程。
记录工作应当贯穿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始终坚持真实、准确、系统、全面地反映决策事项客观情况,并与决策事项工作进度同步部署、同时实施,确保记录工作的及时性、连贯性、完整性、高效性。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工作会商会、工作专题会等形式研究讨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参加人员、意见建议、分歧问题、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制作会议纪要、会议录音整理材料等一并归档。
决策承办单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登记制度和参与决策人员确认制度,将有关会议的通知、议题、议程、安排、纪要等作为实行登记制度的基础材料,将会议纪要等决策记录材料的征求意见、审查把关、审定签批等环节作为实行决策参与者确认制度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主要采取收集、整理、制作、保管等方式将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以文字、图表、音像等表现形式并通过书面资料、电子数据等载体进行固定和留存,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第十条 决策启动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决策事项建议资料。
(二)决策事项建议研究论证资料。
(三)调查研究等相关资料。
(四)决策启动阶段形成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公众参与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决策承办单位征求有关机构和部门意见的书面材料,以及被征求意见机构和部门的回复意见。
(二)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通过报刊、互联网或者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示决策草案的,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网页信息、社交媒体等档案。
(三)承办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征求意见的,应有承办单位举行的座谈会、论证会的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以及会议记录。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决策,应有决策承办单位举办听证会的听证公告、听证参加人员名单公告、听证通知书、听证会笔录以及听证报告等材料。
(五)决策承办单位对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归纳整理、采纳与否以及未予采纳意见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
(六)决策承办单位在征求各方意见后形成的决策事项草案及说明。
(七)公众参与阶段形成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专家论证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专家参与决策事项草案论证的会议通知、签到表等书面材料,委托专业机构论证的委托书、合同等材料。
(二)专家署名或者受托机构盖章的论证意见书或论证报告。
(三)专家论证阶段形成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风险评估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承办单位组织风险评估的相关书面材料或者承办单位委托有关专门研究机构进行风险评估的委托书、合同等材料。
(二)承办单位或者受委托的专门机构开展问卷调查、舆情跟踪、实地走访、部门论证、专家咨询、会商分析、专业机构测评等风险评估活动的相关书面材料。
(三)风险评估单位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
(四)风险评估阶段形成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合法性审查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承办单位提请合法性审查的送审函以及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送审稿)、决策合法性的依据等书面材料。
(二)合法性审查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调整或者补充的材料。
(四)合法性审查阶段形成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集体讨论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申请上会的有关材料。
(二)含有行政首长发言的会议记录。
(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资料。
(四)集体讨论阶段形成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如需报经同级党委或人大批准的,应当将履行报批手续的书面材料、会议纪要、决策修改稿等收集归档。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将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书面或者电子凭证收集归档。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中形成的录音、录像、光盘、照片等特殊载体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归入决策承办单位(机构)相应类别档案中。重大行政决策形成的电子档案应当同步归档。
第十九条 决策执行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重大行政决策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材料。
(二)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制定的执行方案。
(三)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或者考核等工作记录。
(四)决策承办单位(机构)提出的停止执行、暂缓执行、修改决策、续期执行的建议,以及集体讨论会议对建议的审议及采纳情况。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六)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的跟踪反馈和后评估报告。
(七)决策执行阶段形成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立卷归档的基本要求:
(一)各单位应将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纳入本单位档案分类方案中,单设类别进行管理,明确档号和归档范围。
(二)决策事项按照本单位发布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顺序进行编号,一个决策事项编制一个顺序号。
(三)按决策事项组卷,较厚的可分卷整理,每卷单独编制案卷号;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对外公开的内容,需按正卷和副卷分开组卷,整理时,正卷排列在前,副卷在后,连续编制案卷号。
(四)使用统一规范的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并按要求填写。
(五)卷内文件材料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页码宜编写在文件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空白位置。
(六)卷内文件材料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不同阶段先后顺序排列,装订整齐。
(七)收集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为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并采用耐久、可靠、满足长期保存需求的记录载体和记录方式。
(八)重大行政决策档案保管期限均为永久。
(九)涉密重大行政决策档案进行数字化、涉密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十)其他立卷规定。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机构)可根据决策事项的实际情况调整收集归档的材料内容,重大行政决策归档后的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县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利用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应当履行查阅手续,进行档案查阅登记和利用效果反馈记录。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对利用活动及时跟踪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档案局)对决策承办单位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跟踪、指导和督办,确保决策承办单位落实本办法规定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四条 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办法
(2024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公职人员容错纠错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作出、承办、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机关、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以及在决策形成过程中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因重大行政决策失职失责,对有关责任人员的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不论是否已调职、离职、辞职或者退休,进行责任倒查,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一)除特殊情形外,在重大行政决策形成过程中未依法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规定决策,造成重大行政决策严重失误的;
(二)决策机关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决策而未作出决策,或者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决策承办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或者在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
(四)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决策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以及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决定,或者执行中发现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漏报的;
(五)其他应当进行终身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五条 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六条 对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失误、错误,但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程序决策、执行,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对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重大决策过错发生的,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
第七条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违反职业道德或者本办法的,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决策机关指定的有关单位、评估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机关应当取消其决策参与资格,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方式有: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责任追究对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由有权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决策机关、决策承办单位或决策执行单位发现应当追究责任,但没有权限处理的事项,应当及时向有权限部门移送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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