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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75439382-4/2023-00395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保亭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3年10月13日 发文字号:保府办规〔2023〕4号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25日 发布机构: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居,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的执法理念,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免罚清单文件的规定,制定《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供本县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参考适用。

  《免罚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免罚清单文件变化和执法实践予以定期评估和及时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以下简称免罚)是指本县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免罚清单文件的规定,对存在违法行为轻微、初次违法等法定情形的违法行为,满足《免罚清单》适用条件的,不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第四条  免罚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坚持综合裁量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本县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情形,依法进行裁量,确保过罚相当。

  第五条  在实施免罚过程中,应当运用行政约谈、劝导示范、警示告诫等多种方式,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在同一领域、同一空间内第一次实施该类型违法行为。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信用信息双公示平台、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平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记录档案及日常监管部门的档案,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类型违法行为的,可认定为初次违法。

  第八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后严格参照《免罚清单》所列事项和适用条件对违法行为进行研判,认定违法行为符合《免罚清单》免罚适用条件的,由行政机关办案部门提出不予行政处罚初步意见,并阐明免于处罚的事实、证据、依据和理由。

  第九条  行政机关收到本机关办案部门不予行政处罚初步意见后,经行政机关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可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当事人教育后结案归档。

  第十条  对未列入《免罚清单》的不予处罚事项,行政机关应当综合研判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对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情形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依法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公示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免罚清单》规定的事项内容与上级部门制定的不一致的,以上级部门为准。

  第十三条  加强执法监督,严格对执法人员教育管理,对应罚不罚、应免不免,以及涉嫌违规执法、以权谋私等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对本办法试行前发现的当事人违法行为,但尚未作出处理决定且符合本办法免于处罚条件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附件: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


  解读材料:《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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