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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2022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xczxj/2022-00107 分  类: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机关:保亭县乡村振兴局 成文日期:2022年05月30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17日 发布机构: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2022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居委会,县直机关及企事业各单位,省属驻保亭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2022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实施方案》已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2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2022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调整实施方案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琼财农〔2021〕931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琼财农〔2021〕1056号)的安排,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调整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省委八届历次全会精神,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放在突出位置,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村帮扶机制,进一步完善乡村振兴领导体制和工作体系,加快推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等全面振兴,发展壮大特色优势产业,不断提高村集体经济及农村低收入人口的生产及生活水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二、调整资金安排

根据《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22年第一批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保财农〔2022〕12号)的文件规定,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共有5宗项目资金需要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三道镇原计划投入383万元中央衔接资金和281万元省级衔接资金用于南电雅布伦美丽乡村项目实施,因前期规划不够充分、项目用地问题无法实施,调整464万元用于1宗产业项目,调整200万元用于实施4宗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二)响水镇原计划投入1000万元中央衔接资金用于黄秋葵种植项目,因衔接资金不能直接补贴到户,项目无法实施,调整500万元用于1宗产业项目,调整500万元用于实施6宗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三)新政镇原计划投入400万元省级衔接资金用于特色优势产业资金奖补项目实施,因衔接资金不能直接补贴到户,项目无法实施,调整200万元用于1宗产业项目,调整200万元用于实施4宗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四)什玲镇原计划投入446.2万元省级衔接资金用于打造什玲镇毛天村委会乡村振兴示范村(其中300万元用于产业发展项目,146.2万元用于农村基础设施项目),但项目前期规划不够充分,未做好项目论证,将该笔资金调整到新政镇毛文村委会建设乡村振兴示范村,其中300万元用于产业发展项目,146.2万元用于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五)保城镇原计划投入775万元中央衔接资金用于怡森矿泉水续建项目实施,因项目资金需求减少,保留600万元继续用于该项目建设,调整175万元用于2宗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调整中央、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共3285.2万元,其中1764万元用于产业发展,1075万元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446.2万元用于1个示范村建设项目(其中300万元用于示范村发展产业项目,146.2万元用于补齐必要的农村基础设施),(具体分配情况详见附表)。

三、相关要求

(一)2022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调整使用的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类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二)各乡镇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中央财政衔接资金和不超过50%省级财政衔接资金支持非脱贫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资金使用要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户,因地制宜统筹安排。

(三)各乡镇按照当地农业产业发展实际,体现项目特色、规模的特点,抓紧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提前做好相关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各乡镇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制定项目细化实施方案,在辖区范围内公示不少于10天,并将实施方案报县财政局和县乡村振兴局备案。

(四)产业发展应遵循“到乡到村带户”的原则安排项目。各乡镇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批次拨付资金。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于2022年10月30号前完成,并组织验收。组织验收时,乡镇政府要制定项目验收方案,明确验收内容、责任等,并形成验收报告,将验收情况报县财政局和县乡村振兴局备案。

(五)加大资金项目监管力度。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2020-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琼财采〔2019〕781号)等文件有关要求,全面加强资金项目绩效管理(详见附表3),并及时在全国防止返贫信息系统中录入项目的资金绩效目标数据。没有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不明确的项目不得安排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县财政局要对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展开监管,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坚决杜绝截留、挤占中央、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行为,一旦发现,将依法严格处理,确保专款专用。

(六)加强项目公示公告工作力度。严格按照《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琼扶办发〔2018〕184号)要求,落实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工作,执行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公告公示“两个一律”要求执行(即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乡镇、村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示)。

(七)各乡镇要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的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函〔2021〕329号)的确权原则及时将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资产移交所有者,并落实好相关管护责任。


附表:1.2022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计划表(调整)

2.绩效目标申报表(2022年)

保振〔2022〕6号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2022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附表1:2022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计划表 (调整).xlsx
附表2: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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